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川能动力: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9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7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

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

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一条 上述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监事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披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

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须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公司财务资产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公司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沟通;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审计报告

或财务报告;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阅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如监事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称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在了解或知悉须应临时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公司管理层;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认是否应当进

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安排,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审议后披露;

(三)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五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及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临时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之日起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