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预案、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公司拟为本次交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预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杨勇、张玲玲
2020年 6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