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拟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向四川能投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统称“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为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重组不涉及立项、环评、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涉及的审核程序事项已在《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且公司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风险提示。
2、公司本次重组的拟购买资产为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拟转让股权的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四川光大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重组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