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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7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川能动力”)拟向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省能投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风电”)20%股权,拟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永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川能风电10%股权及川能风电下属四川省能投美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姑能源”)26%股权和四川省能投盐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边能源”)5%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表及其审阅报告的议案》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二、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测算,预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拟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文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勇 郭龙伟

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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