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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号文核准,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投资者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286,671,000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3,609.88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0,659.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4月28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日前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网络”)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传媒网络在浦发银行新设账号为95040078801200001115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6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传媒网络将其存储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19000101040035939账户中的380,000,000元募集资金转存至该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智慧广电融合业务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传媒网络、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均限于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资金不得用于担保,否则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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