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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信息披露管理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0

信息披露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规则。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证券、收购等需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相关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报表;

(二)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同时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五)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一)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上述“交易”释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时,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规

则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第三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本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华数数字电视产业园B座9楼)

第五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28327789 传真:0571-28327791

董事会秘书电话:0571-29327789 电子邮箱:000156 @wasu.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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