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拓展融资渠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