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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6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加强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 主要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第三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由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其中须包括可行性、必要性、风险评估等内容。对于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或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业务。

第四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衍生品交易业务。第六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专门的部门进行衍生品交易操作,由经董事会授权的公司高管直接管理该部门,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该部门负责投资方案制定。禁止

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业务负责人及授权部门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衍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第八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高管负责对本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相关高管负责对衍生品投资方案进行评议并作出决策。投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必要性、合约条款、风险分析、风险策略、价值分析、止损设置及处理业务流程、应急措施、核算原则、准备措施等。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的相关高管做出投资决策后,由授权部门会同财务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时应当加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盈亏平衡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损益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如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披露

第十六条 授权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定期就投资执行情况、投资规模、投资盈亏状况、投资结果分析等报告授权高管。第十七条 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1000万元时,授权负责人应报告董事会。第十八条 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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