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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88.87万元,预付账款余额为997.85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498.39万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如下:公司为常山恒新担保38,800.07 万元,为常山恒荣担保 20,874.00 万元,为北明软件担保156,660.24万元;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为其全资子公司天时前程担保3,481.27 万元。公司累计担保 219,815.58 万元,无逾期担保,担保总额为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37.18%。

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生产经营中正常业务往来,交易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控股股东与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就计提 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事宜,向我们提供了详细资料,并向我们做了充分的说明,为我们作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帮助。

2、公司本次就计提 2019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9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相关资料,对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2020年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支出压力,且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国内外经济环境波动剧烈,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实现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公司需要留存充足收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及未来的发展。同意2019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4月20日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给我们。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

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贯性,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服务团队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专业素养,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运作,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允合理发表审计意见,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财光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对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支付该事务所财务报告审计费100万元(含子公司财务审计费)、内控审计费50万元,共计150万元。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说明公司及附属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与集团公司及附属企业之间发生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均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与该议案相关的《生产经营购销框架协议》、有关企业签署的《关于对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生产经营购销框架协议〉的确认书》已于2020年4月20日提交给我们。我们认真审核了有关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付款方式等条款,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与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具有持续性。

2、2020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预计2020年公司与子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预计2020年公司与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预计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或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额度不超过312,000万元人民币,有助于促进公司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符合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合理需求;

2、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3、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或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方式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同意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或金融机构其他融资方式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包括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均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同时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一致同意该报告。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方面,综合确定的,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其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宗琦 李质仙

李万军 孟 梓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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