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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议相关资料,对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长期挂账且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核销。

独立董事:李质仙 袁宗琦 李万军 孟梓

2021年8月27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1年8月24日提交给我们。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质仙 袁宗琦 李万军 孟梓

2021年8月27日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该议案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担保费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较为合理,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体现出股东单位对公司的支持。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质仙 袁宗琦 李万军 孟梓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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