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调整方案》,现就该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2011年确定后,截止目前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直未进行调整,近年随着物价上升及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上涨,期间公司对员工薪酬两次上调时均未考虑高管人员调薪。本次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审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
独立董事: 胡本源、邓峰、徐世美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