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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有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并得到较好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对经营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内控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和内控评价客观、真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对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2019年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公司向控股股东借入款项均履行了决策程序,利率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公司本期发生的对外担保主要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审批程序合规,未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担保情形。

三、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核销的资产进行审阅,认为本次核销的资产为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和应付款,应收款长期无法收回,应付款长期挂账不需支付,子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资产进行核销,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同意公司上述资产核销决定。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作为独立董事,同意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审议决策程序合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操作谨慎,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专项说明与事实相符。

七、关于2020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担保计划》,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中油化工及其子公司贷款担保,及子公司以其资产为本公司担保,为子公司担保主要用于油品经营业务,子公司经营的油品产业为公司主要业务,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根据2020年贷款计划,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制定本担保计划。公司担保计划与公司经营相符,审议程序合规,同意该担保计划。

八、对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9年聘任期内,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进行审计,按期完成审计工作,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胡本源、邓峰、徐世美

2020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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