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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公司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秋梅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职责,工作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了专业的审计服务。结合公司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分别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审计及审阅等服务,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委员签字:

谢荣 叶梅 黄丹涵 杨秋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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