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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申万宏源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5

债券代码:112386 债券简称:16申宏01债券代码:112445 债券简称:16申宏02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申宏01、16申宏02、16申宏03)、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8申宏01、18申宏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申宏01、19申宏0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唯一编码:(2017)沪0115民初83469号

2.受理时间:2017年11月1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19年9月2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被告: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7.诉讼标的:经济损失9168万元人民币(最终单价以双方协商或评估价格为准),租赁过渡房的房租及物业费,违约金1,583,214.2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5月,公司与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贤房产”)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其拆迁公司房屋,并于2014年交付置换的动迁安置用房,但至2017年10月,周贤房产多次延迟交付拆迁安置房,并由于经营不善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等原因,陷入经营困难。

2017年10月27日,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贤房产,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周贤房产:(1)交付合同约定的动迁房,或按市价补偿房款人民币9168万元(具体单价以双方协商或评估鉴定为准);(2)继续提供临时过渡用房;(3)支付违约金1,583,214.2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8年12月4日,本案一审正式开庭审理。

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公司与周贤房产签订的《动拆迁房屋置换及经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2)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房屋经济损失60,331,552元;(3)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按每月214,410.33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期至周贤房产履行上述第(2)项判决主文之日止的过渡房租金;(4)周贤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按每月6,316元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周贤房产履行上述第(2)项判决主文之日止的过渡房物业费;(5)周贤

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公司房屋违约金1,583,214.20元。同时,周贤房产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年3月19日,由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沪0115执8358号。由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2019年9月2日公司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华泰联合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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