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沈培今、朱礼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74民初833号
2.受理时间:2020年4月28日
3.知悉时间:2020年5月6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
宏源证券”);(2) 被告一:沈培今;(3)被告二:朱礼静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69,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沈培今签订了《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沈培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沈培今以其17,465万股“升华拜克”(证券代码:600226.SH,后更名为“瀚叶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人民币70,000万元的资金。朱礼静作为沈培今的配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了《配偶同意声明函》,并承诺与沈培今共同承担本次质押融资负债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后,沈培今向申万宏源证券提前偿还部分本金500万元,补充质押“瀚叶股份”1,566.6251万股。至此,经转增股本,沈培今向申万宏源证券质押的“瀚叶股份”股份总数共计33,352.9251万股。
2018年10月17日,沈培今履约保障比例跌至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以下,且未依约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预警值以上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情况
近期,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万宏源证券本金人民币695,000,000元。2.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券期内利息人民币4,633,333.33元。3.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万宏源证
券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22日的违约金人民币84,266,666.67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9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4.如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不履行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的,
申万宏源证券可与被告沈培今协议,以其质押的333,529,251股“瀚叶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022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沈培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清偿。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