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公告编号:临2021-117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74民初1085号
2.受理时间:2021年4月12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年11月12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RAAS CHINA LIMITED,被告二: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莱士”),被告三: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200,000,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0月15日,申万宏源证券与RAASCHINA LIMITED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RAAS CHINA LIMITED以其1,920万股“上海莱士”(证券代码:
00225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的资金。科瑞天诚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科瑞天诚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协议》项下待购回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不含最后一期)由深圳莱士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RAAS CHINA LIMITED对深圳莱士的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科瑞天诚为深圳莱士在《补充协议》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9月21月,深圳莱士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2019年10月21日,RAAS CHINA LIMITED到期未按约定购回。科瑞天诚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AAS CHINA LIMITED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未偿还本金人民币
2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深圳莱士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相关利息,科瑞天诚对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
2021年11月12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RAASCHINA LIMITE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2)被告RAAS CHINA LIMITED、被告深圳莱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16,618,888.89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计算的利息;(3)被告RAAS CHINA LIMITED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58,799.54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的违约金;(4)被告科瑞天诚对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未履行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与被告RAAS CHINA LIMITED协议,以质押的1,92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及孳息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数额的部分归被告RAAS CHINA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RAAS CHINALIMITED继续清偿。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