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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优化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优化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各项议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优化调整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述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优化调整方案并未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发生变化。

三、因上述优化调整导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等事项均属于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优化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我们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切实保障全体股

东利益。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19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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