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查阅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向全体独立董事提交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在召开会议之前我们对该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张祥建、袁建新、许金叶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