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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2月1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4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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