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于2019年5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30日实施完毕,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05,842,68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0,014,998股后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6,565,827,6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13.039620元。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第二期至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2017年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薛云奎 管清友 韩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