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前期筹备工作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经营层启动分拆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智光电”)创业板上市前期筹备工作事宜,有利于拓宽美智光电的融资渠道,支持美智光电持续研发和经营投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我们同意公司授权经营层启动分拆美智光电上市相关筹备工作。
二、关于注销第三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原激励对象傅生彬、任军甫、袁栋、杨辉和廖志文分别已授予但到期未行权75,000、70,000、75,000、60,000和30,000份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薛云奎 管清友 韩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