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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三相关规定及为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经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1(于2021年10月26日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于2022年【】月【】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2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足20个营业日(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下同)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且至少足1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就本条发出的至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足20个营业日(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下同)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15日前且至少足1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日。就本条发出的至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其发出日为公司或公司委聘的股份登记处把有关通知送达邮务机关投邮之日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日期。 ……
3第二十七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而言,若有关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第二十七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而言,若有关股东为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
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股东一样。并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股东一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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