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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证券代码:000400证券简称:许继电气公告编号:2022-4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于2022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1。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2。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3。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6.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关于2022年1-10月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统计分析,公司与部分关联人发生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将超出预计的范围,需要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预计金额,调整后预计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20亿元。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公司6名关联董事孙继强先生、陈刚先生、任志航先生、张学深先生、徐光辉先生和刘武周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7.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90.63亿元。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公司6名关联董事孙继强先生、陈刚先生、任志航先生、张学深先生、徐光辉先生和刘武周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8.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三、备查文件

1.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拟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XUJI ELECTRIC CO.,LTD.(英文)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XJ ELECTRIC CO.,LTD.(英文)
2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3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6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8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0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1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12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进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13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15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16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7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或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9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附件2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拟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3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5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7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9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0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1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2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拟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2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3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4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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