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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三)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9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9-085

2012()2019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特别提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三)(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4日,凡在2019年10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0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三)将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品种三)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冀东03(112115)

3.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8.0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起息日:2012年10月15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

日)。2019年资金发放日为2019年10月15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担保情况:冀东发展集团为本期债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12冀东03”的票面利率为6.00%,每1手“12冀东03”(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除息日及下次付息起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4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10月15日

3.本次除息日:2019年10月15日

4.下次付息起息日:2019年10月15日

四、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冀东03”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朋

联系电话:010-59512109

传真:010-58256722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鸾蔓

联系电话:0755-81917014传真:010-66160590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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