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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评价及实施,指导公司内控部门的工作,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

(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审核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六)推进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有关合规建设的其他职责;

(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监督公司依法治理情况,预防公司重大法律风险;

(八)有关公司法治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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