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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今分多次发布了关于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21日至今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055、2015-074、2015-109、2015-115、2016-020、2016-022、2016-030、2016-034、2016-041、2016-042、2016-047、2016-048、2016-050、2016-053、2016-054、2016-064、2016-073、2016-074、2016-075、2016-076、2016-080、2016-081、2016-082、2016-091、2016-112、2016-113、2016-115、2016-116、2016-119、2017-003、2017-004、2017-020、2017-024、2017-025、2017-040、2017-045、2017-053、2017-076、2017-078、2017-090、2017-094、2017-100、2017-102、2017-110、2017-112、2018-002、2018-005、2018-019、2018-020、2018-021、2018-022、2018-030、2018-045、2018-055、2018-066、2018-077、2018-078、2018-087、2018-090号。

二、裁定情况

(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沈永强因与被申请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民终71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9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永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永强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永强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五、备查文件

(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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