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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0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9-00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晋民再111、112、113、115、116、118、119、121、122、123、12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晋民再77、109、110、114、117、120、124、125、128、129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今分多次发布了关于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21日至今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055、2015-074、2015-109、2015-115、2016-020、2016-022、2016-030、2016-034、2016-041、2016-042、2016-047、2016-048、2016-050、2016-053、2016-054、2016-064、2016-073、2016-074、2016-075、2016-076、2016-080、2016-081、2016-082、2016-091、2016-112、2016-113、2016-115、2016-116、2016-119、2017-003、2017-004、2017-020、2017-024、2017-025、2017-040、2017-045、2017-053、2017-076、2017-078、2017-090、2017-094、2017-100、2017-102、2017-110、2017-112、2018-002、2018-005、2018-019、2018-020、2018-021、2018-022、2018-030、2018-045、2018-055、2018-066、2018-077、2018-078、2018-087、2018-090、2018-120号。

二、调解或判决情况

(2018)晋民再1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薛聪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297127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壹佰贰拾七元)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9882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薛聪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吴磊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47649.5元(大写肆万柒仟陆佰肆拾玖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2340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吴磊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程小波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46608元(大写肆万陆仟陆佰零捌元)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2173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程小波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李冠林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0025元(大写壹万零贰拾五元)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325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冠林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李贵良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00569.5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佰陆拾玖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4315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贵良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倪海峰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2680.5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捌拾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428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倪海峰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彭勃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9004元(大写壹万玖仟零肆元)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750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彭勃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沈静芬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6780.5元(大写陆仟柒佰捌拾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46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沈静芬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孙运国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3571.5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499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孙运国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谢云英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21053.5元(大写贰万壹仟零伍拾叁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872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谢云英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王楠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38251.5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伍拾壹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713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楠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维持本院(2016)晋民终69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66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爱芬5525.5元;

3、驳回金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元。金爱芬负担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元,金爱芬负担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57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志成435529元;

3、驳回倪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55.5元,倪志成负担62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55.5元,倪志成负担625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卫东83356.4元;

3、驳回李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92.5元,李卫东负担33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0.3元,李卫东负担187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12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静珍177208.5元;

3、驳回缪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8元,缪静珍负担33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8元,缪静珍负担33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邵国兴3030元;

3、驳回邵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邵国兴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邵国兴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6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玮41459元;

3、驳回赵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5元,赵玮负担9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95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475元,赵玮负担936.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均14128.2元;

3、驳回郭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元,郭均负担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元,郭均负担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淑玉3730元;

3、驳回张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张淑玉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张淑玉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96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泰51486.5元;

3、驳回张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1.5元,张泰负担12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1.5元,张泰负担123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1,428,775.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

费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2018)晋民再111、112、113、115、116、118、119、121、122、123、12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晋民再77、109、110、114、117、120、124、125、128、12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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