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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公开披露了《振兴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成长价值及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民投实业”)拟自增持股份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增持规定,累计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019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浙民投实业的通知,其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实施情况

1.增持主体:杭州浙民投实业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成长价值及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3.具体增持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增持日期增持方式增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增持金额(万元)
浙民投实业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集中竞价交易3,739,5371.37%10,297

截至2019年4月20日,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期限届满,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4.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控股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增持前,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1,773,1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增持完成后,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5,512,71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1.37%。

二、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浙民投实业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6个月内及其他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浙民投天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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