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参加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或“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经过认真审核,作为振兴生化的独立董事,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承诺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延长至本次承诺变更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80日内,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