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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3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司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按程序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完善工作,通过日常内控检查和实施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梳理完善,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实施风险控制。

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签名:

李云强 周钰 陈思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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