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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于2019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披露:“收购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长虹华意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长虹华意股份,若继续增持,增持的比例不超过长虹华意总股本的2%。如果未来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股份,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四川长虹于2019年8月21日完成了首次增持。截至2020年8月21日,即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届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96,261.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60%。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020年8月24日,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长虹华意”)收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告知函》,截至2020年8月21日,即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已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次增持前,四川长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8,798,711股股份,占长虹华意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0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 四川长虹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于2019年1月15日增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30%,并作为收购人于

2019年1月16日披露了《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

“收购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长虹华意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长虹华意股份,若继续增持,增持的比例不超过长虹华意总股本的2%。如果未来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股份,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川长虹于2019年8月21日完成了首次增持。截至2020年8月21日,即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届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96,261.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60%,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总金额1653.92万元,成交均价

3.94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如下:

增持日期增持方式增持数量(股)增持均价(元/股)增持金额(万元)增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2019年8月21日竞价交易565,600.003.95223.410.08%
2019年8月22日竞价交易367,025.003.96145.340.05%
2019年8月23日竞价交易1,038,275.003.96411.160.15%
2019年8月26日竞价交易1,439,761.003.91562.950.21%
2019年8月27日竞价交易32,600.003.9312.810.00%
2019年8月29日竞价交易64,000.003.9725.410.01%
2019年8月30日竞价交易611,000.003.96241.960.09%
2019年9月2日竞价交易78,000.003.9630.890.01%
合计4,196,261.003.941,653.920.60%

四、 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四川长虹持有公司股份208,798,71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本次增持后,四川长虹持有公司股份212,994,97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60%。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就四川长虹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要求;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

4、 四川长虹依据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 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告知函》;

2、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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