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39号]文核准,公司以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559,623,9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
2.5股,配股价格为4.69元/股。本次配股发行共计配售136,372,02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639,584,801.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565,414.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019,387.8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7CDA40238]。
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拟对产业配套升级项目中电机线及其配套的两套离心浇铸机、冲床、退火炉、模具及附属设施项目不再实施,将相应资金变更用于投资压缩机铸造项目建设,并拟新设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公司已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配股募集资金-产业配套升级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2016年配股募集资金-产业配套升级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景德镇华铸机械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打通压缩机全产业链,实现向附加值相对较高的基础性产业延伸,稳定公司铸件供应价格体系,保障压缩机基础部件供应安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已于2021年5月17日设立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华铸机械有限公司”,建设以压缩机铸件为主铸造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华铸机械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6月28日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余额 (元) |
1 | 景德镇华铸机械有限公司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9200001278012840 | 年产4000万件高端压缩机精密铸件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 70,0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方2:景德镇华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200001278012841,截止2021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长虹华意铸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尹永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