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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董事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五、原章程“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

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六、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4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任的董事不高于三分之一(3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为公司董事。”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4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任的董事不高于三分之一(3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七、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原章程第七章后增加党建章节条款: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因新增部分章节及条款,《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变动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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