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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8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十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为回报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进行利润分配,同时考虑公司近期计划建设对公司长远发展和气源成本降低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天然气管线、门站等项目投资支出,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总股本880,084,656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601,693.12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2022年度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次分配预案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合法,本次分配方案着眼于公司现实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股东回报,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表示同意。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目前,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正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有序执行。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同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请公司向投资者披露。

四、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发放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依据公司《第十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第十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薪酬方案公平、公正,我们表示同意。

五、关于对公司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合法合规,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情况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该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赞成。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内的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3.公司与有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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