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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告一、二、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被批准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2),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85),详情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述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4刑初88号,获悉其所涉案件已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刑事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刑事判决情况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4刑初88号,认为:

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被告人肖永明等明知青海焦煤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仍积极组织或参与,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肖永明到案后积极退缴上海宏筑物资有限公司从青海焦煤公司获取的全部违法所得293,807,886.3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永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已足额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肖永明退缴的上海宏筑物资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293,807,886.3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件为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个人事务,肖永明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层人员稳定,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所涉案件判决内容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4刑初88号。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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