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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3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监 事删除
第三章 监事会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并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职权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者通讯表决方式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的,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会议记录人应将会议记录在会议召开当日内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发送参会的监事,监事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并在时限内提交监事会。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删除
第四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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