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借款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公司向兖矿集团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参考同期市场利率确定借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次借款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接受兖矿集团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公司接受兖矿集团担保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经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担保费用的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伏军、董华、李兰明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