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2日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与沈机集团土地、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土地及房屋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基本场所与必要条件。此项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土地及房屋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基本场所与必要条件。此项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同意公司与沈机集团土地、房产的租赁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钟田丽、张黎明、王英明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