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5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9号)核准,同意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6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264,498.9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 46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八届五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和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一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021年1月15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各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户 | 项目名称 |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 | 354578988469 | — |
浙江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支行 | 1202021019900079410 | 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 |
浙江英特药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 | 374078992509 | 英特药谷运营中心项目 |
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支行 | 120202101990007938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主体
1、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一)
浙江英特物联网有限公司 (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支行(乙方一)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英特药谷运营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英特药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甲方三)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乙方二,“乙方一”与“乙方二”合并称为“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四,“甲方二”、“甲方三”与“甲方四”合并称为“甲方控股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主要内容
1、甲方控股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英特集团公共医药物流平台绍兴(上虞)医药产业中心项目、英特药谷运营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控股子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控股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控股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控股子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控股子公司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 465号)。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