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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8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现将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英特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参照国家审计署11号令、《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审计整体表述、工作要求、部门职权、违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二、修订内容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1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2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3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4第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打击报复。
5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内部审计相关人员回避。
6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公司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
7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8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销售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专项审计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采购、销售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9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报相关工作。
10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职责时,可以要求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11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12第十七条 在公司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的工作资料,并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外部审计单位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的工作资料,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3第十八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材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
序号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会提出表彰建议。
14原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拟删除
15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6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打击报复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的。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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