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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旭光电”)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东旭光电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韩志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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