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号;
李兆廷,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武吉伟,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立鹏,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胡恒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黄锦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秋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建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文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旭光电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在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经其自查,发现部分子公司违反了《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报告,东旭光电未能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东旭光电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及浙江旭恒甬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旭恒”)分别为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泰州中闵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延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环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印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琦盛和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信托贷款业务提供增信支持,担保发生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涉及金额合计38.5亿元,占东旭光电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7%。
东旭光电未能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2.1条、第9.1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8.3.4条的规定。
东旭光电时任董事长武吉伟、时任财务总监黄锦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立鹏、时任财务总监冯秋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时任总经理胡恒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同时担任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知悉且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东旭光电时任副总经理王建强同时担任浙江旭恒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东旭光电时任副总经理刘文泰同时担任芜湖装备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二人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知悉且负有直接责任,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时任董事长武吉伟,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立鹏,时任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黄锦亮、冯秋菊,时任副总经理王建强、刘文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