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华南公司”)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东旭债,下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11日出具《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鉴于发行人未能对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部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发行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时任董事长武吉伟,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
经理王立鹏,时任总经理胡恒广,时任财务总监黄锦亮、冯秋菊,时任副总经理王建强、刘文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信华南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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