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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1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64 号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的回复说明》称,由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未能满足公司2019年11月18日提取中期票据本息兑付资金的需求,公司已于当日启动《关于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财务公司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25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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