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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8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为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德来”)向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讨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湖南德来向华融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公司帮助湖南德来实现剥离后的过渡与发展,是公司诚实守信经营原则的体现。同时,公司已就担保事项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取得了湖南德来股东河南信启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且湖南德来的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此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湖南德来向华融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韩志国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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