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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就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21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实际出席了全部13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实际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2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于同意公司为江苏宏芯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宿迁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于同意公司为江苏宏芯亿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宿迁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于同意公司为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同意公司为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我们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管理。同时,我们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我积极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同时,督促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督促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耐心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渠道畅通,保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平等、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凡需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均做到了提前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与我们沟通,帮助我们了解具体情况,充分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发展及公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3、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每个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均安排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该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年报审计初期和后期,公司均安排独立董事与会计师见面,沟通和交流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关注和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号召,严格执行最新出台的各项规定,并及时提醒和督促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配合监管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5、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切实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21年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公司治理运作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运营信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高琦 徐明新 韩志国

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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