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关于购买吉林宝旌炭材料有限公司31%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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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 | 成交量:0 | 买入价:0.000 | 卖出价:0.000 | |
市盈率:0.000 | 收益率:0.000 | 52周最高:0.000 | 52周最低: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