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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李金泉2022年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金泉先生2022年述职报告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22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3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3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21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1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129,223,717.74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852,324,455.73元。2021年国内外市场较上一年有所好转,尤其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带来一定减亏作用,但受原辅材料及能源价格上涨影响,导致产品成本大幅上升、毛利下降,本年仍为亏损,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也为负数,故今年暂不做分配。3.对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对照2021年制定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2022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也未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人认为:2021年度,公司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本人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7.对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人认为:经审查,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均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综上,同意提名宋德武先生、徐佳威先生、金东杰先生、周东福先生、杜晓敏先生、曲大军先生、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徐樑华先生、吕晓波先生、李金泉先生、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此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为不超过十二个月(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

(五)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聘任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查阅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勤勉务实,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十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王玉萍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被提名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我们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22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二)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22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李金泉电 话:13910828286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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