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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91,448,081.19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666,287,052.01元。

2022年国内外市场较上一年有一定的好转,尤其产品售价的增长带来一定减亏作用,但受国内外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物料成本高涨与需求疲软、消费不振等影响经营压力增大,利润空间收窄,本年仍为亏损状态,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也为负数,故今年暂不做分配。

三、对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照2022年制定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2023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五、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也未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公司担保符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六、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七、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王玉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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