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 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和经营战 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张恬恬 吴伟荣 王红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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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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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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